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200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街道**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本区**大楼前的人行道上,趁徐某某挎包拉链打开之机,窃取被害人徐某某挎包内iPhone牌7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衣服、背包;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医疗证明书、视频截图;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岳翔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884****。
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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