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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200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街道******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滕某某在本区**大楼前的人行道上,趁徐某某挎包拉链打开之机,窃取被害人徐某某挎包内iPhone牌7plu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衣服、背包;

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医疗证明书、视频截图;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岳翔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5884****

  2.《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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