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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529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暂住在**路**弄**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滕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住处电表通过采用表内铜丝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进行改造并窃电。至2020年4月案发,经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窃电量达57930.51kwh,窃电金额达人民币29,000余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补缴了上述窃电金额及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路**弄**号**室电表被改装及存在窃电情况的事实。

2.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涉案**路**弄**号**室单相费控智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事实。

3.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滕某某的窃电量和窃电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应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滕某某系涉案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产权人的事实。

5.有关电力公司发票证实,被告人滕某某补缴电费和违约金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内容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滕某某的到案经过。

7.有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滕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滕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委托他人改装电表窃电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霜

检察官助理:周夏青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3045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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