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滕某某于2020年7月8日0时许,窜至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乘无人之机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蓝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并骑行至昌邑区站前街鸿运旅行社附近进行藏匿,欲销赃。张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8日16时许将被告人滕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自行车被返还失主张某某。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500元。
被告人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被盗自行车购货凭证;
3.扣押决定书、清单;
4.发还清单;
5.现场照片11张。
(二)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辨认笔录1份
(七)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滕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现场录像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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