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滕某甲(曾用名: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在柳州市鱼峰区**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3月1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4月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7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2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盗窃案,2020年9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滕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宝莲新都34栋2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在该地1辆蓝色大菱牌电动车。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2020年9月14日13时许,公安在柳州市鱼峰区银桐路加油站旁抓获滕某乙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滕某乙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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