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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滕某某利用其担任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其本人控制银行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83501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滕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2.证人吴某某、曲某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抓获现场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管祥润
代理检察员:  穆  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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