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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诈骗、盗窃等案)_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需要开发票、网贷不用还、处理之前的网贷”等理由,骗取李某乙153160元。

1.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滕某某以“需要开发票”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

2.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滕某某以“网贷不需要还”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6360元。

3.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滕某某以之前贷款被“风险控制”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9000元。

4.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滕某某以“还蚂蚁借呗”为由,骗取李某乙15500元。

5.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滕某某以“解封银行卡、后续不用还钱”为由,骗取李某乙2000元。

6.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滕某某以“还信用卡、可以后台处理”为由,骗取李某乙2000元。

7.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以“贷款堵银行口子”为由,骗取李某乙20000元。

8.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滕某某以“处理李某乙之前的贷款,如不处理可能会面临经济诈骗罪”为由,骗取李某乙6900元。

9.2018年6月1日,被告人滕某某以“先借款再还钱、偿还银行贷款”为由,骗取李某乙4000元。

10.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滕某某以“自己还不上高利贷,被放高利贷的人带走”为由,骗取李某乙5000元钱。

11.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滕某某以“处理李某乙之前网贷,如不处理征信会拉黑”为由,骗取李某乙10400元钱。

12.2018年7月3日、4日,被告人滕某某以“被人带走,需要交钱救命”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

13.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滕某某以“金融大哥的小孩生病住院,需要看病”为由,骗取李某乙3000元。

14.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滕某某以“被人带走,需要交钱救命”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5000元。

15.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昵称为“金融咨询”的QQ号,虚构“滕某某大哥”的身份,以“酒后开车被查,需交钱保释”为由,骗取李某乙2000元钱。

16.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滕某某以“需要解封被冻结的信用卡,解封后会还钱”为由,骗取李某乙8000元钱。

17.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滕某某以“金融大哥会将李某乙征信拉黑、将网贷无限放大”为由,骗取李某乙14000元。

二、盗窃罪

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使用李某乙的支付宝、淘宝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11176.7元。

1.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的支付宝办理“来分期”贷款购买一部价值为5099元的二手“苹果”7Plus手机。

2.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某某用李某乙的支付宝,将支付宝内的3500元转到自己的账户。

3.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购买“福翰林”智能手环1个,价值999元。

4.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购买“迪奥”唇膏1只,价值299元。

5.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购买“三只松鼠”零食大礼包1份,价值49.9元;购买“香奈儿”唇膏1只,价值289元;购买“兰蔻”唇膏1只,价值270元。

6.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信息购买“李宁”运动鞋1双,价值88元。

7.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信息购买“罗帕恩”牛仔裤1条,价值99元;购买“ins”运动鞋1双,价值158元。

8.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信息购买“百草味”牛轧奶芙2份,共价值39.8元;进口零食大礼包1份,价值149元。

9.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滕某某使用李某乙淘宝账户信息购买青少年连帽卫衣1件,价值68元;购买青少年红色卫衣1件,价值69元。

三、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某乙实施威胁或要挟,多次强行向李某乙索取75400元,其中20150元未遂。

1.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以“李某乙作为其借20000元钱高利贷的担保人,如不还钱,放高利贷的人将从胶南到枣庄找李某乙”为由,强行向李某乙索要20000元。

2.2018年7月8日,被告人滕某某以“处理李某乙之前网贷,不处理的话,混社会的人要找李某乙”为由,强行向李某乙索要20000元钱。后因李某乙手头拮据,向被告人滕某某转账18450元。

3.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以“处理李某乙之前网贷,不处理的话,借贷公司将对李某乙的手机发短信、打电话轰炸,并往李某乙家中寄送棺材和花圈”为由,强行向李某乙索要15400元。

4.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滕某某以“处理李某乙之前网贷,如不处理的话,信贷公司将让枣庄混社会的人带走李某乙全家,让李某乙全家人陪葬”为由,强行向李某乙索要20000元钱。后因李某乙手头拮据,向被告人滕某某转账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证言,光盘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还款协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琨

宋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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