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现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9397****。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至7月1日,被告人滕某某在快手APP上认识在夏邑县居住的被害人卢某某,滕某某自称叫白某某家住夏邑县,与卢某某聊天骗取其信任,然后编造欠钱、同学聚会、爷爷去世,要做手术等理由,分8次让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其转钱,骗取卢某某共计21130元。2020年9月27日,滕某某家长退回卢某某被骗2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陈述;3、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滕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美菊
检察官助理: 闫向楠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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