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出,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组**号,住吉林省桦甸市**街**垂钓园。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行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同年7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滕某某在**县**煤矿综采区上班期间与在山丹县开办“**西品屋”的连某某相识,并谎称是该煤矿的管理人员。2019年12月,被告人滕某某从花草滩煤矿辞职。2020年3月6日,连某某意欲承接**县**煤矿职工福利蛋糕业务,遂通过微信视频联系被告人滕某某并让滕帮助联系承接该业务。后被告人滕某某以办事需要花钱活动为由,先后4次骗取连某某人民币共计36000元,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桦甸市**街**垂钓园。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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