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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某赌博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山市****社区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任坚明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滕某某在**镇**社区居委会**村**号二楼的出租屋内摆设两张麻将台,聚集他人以“湖南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7200元人民币,6月21日晚上公安机关查处该出租屋时抓获被告人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吕某甲、张某某、金某某、孟某某、刘某甲、蒙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吕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洪某某、胡某甲、赵某某、肖某某、胡某乙、刘某乙、郑某某、景某某、刘某丙、王某某、吕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振权   

    

检察官助理:梁海权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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