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滕某某在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向其宣讲“三无”性保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私自销售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在长春市南关区**街与**胡同交汇处其所经营的“**保健品大全”商店内,非法销售“蚁力神”性保健品二瓶,“精品伟哥”性保健品四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截止到案发,滕某某共销售“蚁力神”1粒、“精品伟哥”四盒,获利40余元。经吉林省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蚁力神”、“精品伟哥”性保健品都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某证言;
(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诚信经营告知书、涉案保健品说明书;
(四)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鉴定意见:吉林省吉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两份;
(六)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嘉丽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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