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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甲、滕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滕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滕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渤海新区边防大队新村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17时许,在渤海新区黄骅港客运站,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与被害人韩某某因争抢客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殴打,过程中造成韩某某右肩部受伤。后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右肩处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上衣一件;2.书证:公诉申请,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3.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滕某丙、张某某、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被告人滕某乙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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