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滕某甲,曾用名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侓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滕某甲酒后驾驶苏CM****号小型轿车,沿Y207乡道(鹿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刘楼村东、南徐楼村南段处时,碰撞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至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滕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3mg/100ml血。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滕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博
检察官助理:范吉超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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