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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甲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告人滕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2011年5月30日因寻衅滋事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滕某甲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滕某乙、滕某丙(上述三人均已判)等人在福建省周宁县**山山庄以“六名”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网络微信赌博,并通过“热线”组织、招引全国各地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被告人滕某甲系其中一支“热线”老板,其通过微信拉拢参赌人员赌博至少十天,期间赌场获利至少二十万元,该热线获利至少两万元,被告人滕某甲个人获利至少一万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滕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滕某甲家属退赃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滕某甲及同案犯滕某乙、滕某丙、徐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丽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关押在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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