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底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滕某甲伙同戴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滕某乙、滕某丙(上述三人均已判)等人在福建省周宁县**山山庄以“六名”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网络微信赌博,并通过“热线”组织、招引全国各地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被告人滕某甲系其中一支“热线”老板,其通过微信拉拢参赌人员赌博至少十天,期间赌场获利至少二十万元,该热线获利至少两万元,被告人滕某甲个人获利至少一万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滕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滕某甲家属退赃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滕某甲及同案犯滕某乙、滕某丙、徐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玲丽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关押在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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