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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滕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4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招远市**街道**村**号。2004年7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4月6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2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滕某甲因前邻滕某某宅基地曾为其祖宅,应为其所有,于2015年因该事将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滕某某返还原物,法院审理认为滕某甲所诉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被告人滕某甲仍以此为由多次毁损滕某某房屋,并无故阻止滕某某家施工及毁损滕家沟村委办公室物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滕某甲阻碍滕某某修缮院墙,村委人员到场劝说滕某甲,引发滕某甲不满,同日9时许,被告人滕某甲用石头将滕家沟村村委办公室大门砸开,将办公室内桌椅及硬盘录像机等办公物品毁损。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20元。

2、2020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滕某甲站在自己家平房上用抓钩损毁滕某某家房顶瓦片共计170片,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瓦片价值人民币714元。

3、2020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滕某甲再次使用抓钩损毁滕某某已修缮好的房顶、瓦片等,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35元。

综上,被告人滕某甲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三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滕某乙、滕某丙、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艳霞

检察官助理:韩秀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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