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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78号

被告人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滕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南村村西塘基兴业巷13号212房内与被害人滕某乙因打牌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滕某甲回到住处,端来一壶煮沸的开水倒在被害人滕某乙身上,致被害人滕某乙被烫伤(轻伤二级)。

后民警根据被告人滕某甲报警自首的位置在本区南村村一保安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滕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卷1册。

3.依法扣押的电热烧水壶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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