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滕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2********,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江**镇**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4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滕某甲在其位于麻某县**镇**组的家中通过微信收取下线江某某、滕某乙、曹某某、尹某某、“群”及多名社会人员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后报至上线龙某某、广州老板处。滕某甲从上线处获取码单金额10%的返点提成,再给其下线8%的返点提成,从中赚取2%的特码返点提成,共计获利6万余元。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滕某甲的家属主动退回了6万元的赃款,并已缴于非税收入账户。
归案后,被告人滕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明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证人江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
4、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非法获利达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陈世成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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