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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某诈骗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胡同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平泉市人白的外甥杨因打架被凌源市公安局羁押,2019年7月份始,被告人滕以能将杨办理取保候审、释放为由,先后向白满意索要送礼钱、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但滕并未给其办事,后白让中间人张催滕退钱,滕于2019年8月退给张哲伟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滕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张、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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