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滕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某某镇某某路某某胡同某某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平泉市人白某某的外甥杨某某因打架被凌源市公安局羁押,2019年7月份始,被告人滕某以能将杨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释放为由,先后向白满意索要送礼钱、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但滕某并未给其办事,后白某某让中间人张某某催滕某退钱,滕某于2019年8月退给张哲伟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滕某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