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滕琍,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被告人滕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疫情无法羁押,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滕琍,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以来,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南京等地成立分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转让债权和认购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名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合伙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滕琍先后担任**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销售总监、副总经理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其本人及管理的业务团队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3亿余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滕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合伙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王某甲、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赵某某、王某乙、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滕琍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琍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检察官助理 孙雪雪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滕琍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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