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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滕**非法采矿案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滕**,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3072532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龙安镇柑坡村大坡十一队59号,现住百色靖西市**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于2019年8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以河检交诉[2019]4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案本院受理后,于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滕**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5月间,被告人滕**伙同黄X、田XX、赵X(均已判刑)及李X珍、赵X(均批捕在逃)等人为谋取私利,经过口头协商达成合伙非法采矿协议:田XX以负责征地、协调处理本地群众与采矿点的矛盾纠纷为合作条件,占非法采矿点16%的股份,滕**及黄X、赵X等其他合伙人负责采矿点的全部资金投入,占采矿点84%的股份。滕**参与非法采矿点前期的协商、组织,投入部分资金,不参与管理,占采矿点22%的股份。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矿山生产设备、雇请运输车辆、挖掘机、工人,擅自到巴马瑶族自治县****村弄往屯“看牛坡”(地名)非法开采金矿,至2011年3月因出金率低而停止非法开采。在非法采矿期间曾先后多次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滕**等人在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屯“看牛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7337000元。案后,在“看牛坡”非法采矿点提炼得的吸附有黄金的活性炭2045.74千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拍卖,拍卖所得人民币153745元已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浓 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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