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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滚修全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滚修全,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11191997********,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滚修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滚修全以撬防盗网的手段,先后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陈某某住处、**号**房何某某住处、**号**房刘某某住处实施盗窃,其中,盗得何某某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滚修全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滚修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滚修全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滚修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滚修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滚修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滚修全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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