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满小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小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满小祥来到本县海利山庄小区,见24栋1单元201室唐某某家阳台没有装防盗窗和玻璃,且家中无人,便入户盗走唐某某放置于卧室的保险箱。随后满小祥将保险箱从阳台处扔下,并从摔坏的保险箱中盗走1枚黄金戒指、1根黄金项链(含吊坠)。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满小祥来到本县食品街附近陆某某开的“陆师傅金银加工店”,将所盗上述物品销赃,得赃款人民币4200元。经辰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含吊坠)、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974元。案发后被盗黄金戒指、黄金项链被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被告人满小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金项链及金戒指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满小祥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小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小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满小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勤
检察官助理:舒妍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满小祥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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