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单位江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83172****,住所: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法定代表人訾某某。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4********,汉族,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
被告人满忠伟,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满忠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满忠伟作为被告单位江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为抵扣税款,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徐州*甲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1份,涉案税款608333.18元,价税合计4186763.97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2019年10月,被告人满忠伟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满忠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等书证;
2. 证人史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 被告人满忠伟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忠伟作为被告单位江苏**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满忠伟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