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满文扬(曾用名满文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吉林省桦甸市居民张某甲通过微信向吉林省靖宇县居民被告人满某某转帐毒资人民币4500元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满某某收到毒资后,从靖宇县自己驾车到吉林省白山市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满某某开车拉着毒品甲基苯丙胺到达靖宇县后,让朋友张某乙陪同自己驾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送至桦甸市白云国际酒店院内停车场交付给张某甲,随后张某甲与满某某一同到桦甸市关东金世界**金店对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了称重,经称重,该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66克(毛重共2.96克,外包装塑料自封袋、卫生纸共重1.30克),满某某贩卖毒品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并通过微信向张某甲收取运送毒品费用及饭费共计人民币285元。
被告人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张某甲提供的毒品称重照片;3.张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4.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抚松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5.桦甸市公安局永吉派出所工作说明;6.户籍证明;
二、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寇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满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并运输1.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本次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文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侦查实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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