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09******,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满某某驾驶鲁D*****、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永定219省道由南向被行驶至17KM+770M处时,撞上柴某某驾驶的豫E*****号重型自卸货车后,又与相对方行驶的臧某甲驾驶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臧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满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臧某甲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柴某某、祝某某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满某某已与被害人臧某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臧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煜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