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满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委**组,无业,现住磐石市**街**小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丽坤,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于2019年4月,因拖欠王某某借款,且王某某多次向其催款,遂伪造其所有的坐落于**街**花园二期**栋**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交由王某某保管,谎称用该房屋抵债。
案发后,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2.到案经过;3.户籍信息;4.无前科劣迹说明;5.指认照片;6.借条;7.售楼合同、房产位置图、房产证复印件;8.还款协议书、还款谅解协议书;9.银行账户明细;10.档案证明、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11.微信聊天记录;12.情况说明;13.工作说明。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被告人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非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孔玲龙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处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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