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村98号,住山东省**市**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满某某在山东省**市**村其家中,在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大量收购实名注册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手机卡,后将其收购的手机卡贩卖给微信昵称为“肥仔”等买家,从中谋利。经查,被告人满某某收购的王某某实名注册的手机卡被用于诈骗濮阳市城区的刘某某。
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取快递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
买卖身份证件罪
2020年的一天,被告人满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村其家中,为隐瞒本人的身份收发快递,通过网络以1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一张姓名为“谭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谭某某某身份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他人公民个人信息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满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买卖身份证件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振宇
王亚超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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