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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通辽市****东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19时许,被告人满某某酒后驾驶蒙G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水泥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20年04月07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8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

2.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

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抽血照片、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然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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