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满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L7***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兰州新区经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四路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满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1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苟文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
2.案卷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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