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4〕306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巷**巷**户。被告人满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8日11时许,在临泉县**镇**行政村**村,临泉县**镇政府副镇长孙某某和工作人员侯某某与**镇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满某某正在建设的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满某某为阻止执法人员检查,将汽油泼到孙某某、侯某某身上,并手持打火机追赶孙某某,扬言要与孙某某同归于尽。**镇派出所民警当场将满某某制止,并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桶及孙某某衣服照片2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临泉县商务局函等;
3.证人卞某甲、卞某乙、王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报告;
7.临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4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补充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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