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3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家与王某某家相邻,因王某某家修围墙时用水泥浇筑墙脚,影响到满某某家三轮车进出,双方因此结怨。2020年6月8日20时许,满某某醉酒后到弥勒市**镇**村王某某家吵闹,被王某某赶出。后满某某折回家中拿了一把刀,持刀强行闯入王某某家,并用刀将王某某的颈部划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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