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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0********,回族,初中文化,*县****职工,户籍地*县**街**号**栋**单元**室,住址**。2016年7月1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表明:

2016年5月12日21时30分,被告人满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县**街道**村****门口处时,与顺行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追尾碰撞,致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满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县**街**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1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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