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满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砍伐其承包的位于武鸣区**镇**村的三片巨尾桉林木。经鉴定,满某某滥伐林木面积为1.76公顷,蓄积量为354.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林业局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 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雨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满某某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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