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5********,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以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因盗窃,于2020年9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满某某窜至贵阳市云岩区龙坝巷3号小区大门口以“钥匙开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停放的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2020年9月12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云岩区大话西游网吧内将被告人抓获。现经云岩区发展改革价格认定中心进行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满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 申发华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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