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满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营口**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满某某在营口酒久商贸有限公司任**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把营口酒久商贸有限公司的酒销售给客户后,先后79次采用在销货清单上冒充客户签字后拿回公司并谎称客户还没结账,而将销货款169,780.00元非法占有,用于其偿还个人欠款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