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至12月8日,被告人满某某多次在我市火炬开发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我市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数码城创新网吧附近,将从“冰哥”处以人民币1400元购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以人民币1700元向陈某贩卖。
2、2019年11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我市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数码城创新网吧附近,将从“冰哥”处以人民币1000元购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以人民币1100元向陈某贩卖。
3、2019年11月27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我市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数码城创新网吧附近,将从“冰哥”处以人民币1300元购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以人民币1700元向陈某贩卖。
4、2019年12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收取陈某代为转账的人民币1100元后,将从“冰哥”处以人民币700元购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的摆放地点告知实际购毒的吴某相,后吴某相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三村小天使幼儿园门口楼梯处取走上述毒品。
2019年12月12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我市西区广顺街5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满某某,并缴获华为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并附讯问笔录4页;
3、视听资料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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