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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满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其村内帮助李某某将收割后的玉米使用其农用拖拉机拉运至李某某家,被告人满某某无证驾驶其农用拖拉机在将玉米拉运至李某某家院门口时,采取倒车进入的方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来李某某家玩耍的徐某乙碾入车底轧死。经鉴定,徐某乙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满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乙父母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甲、刘某某五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和解协议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无证驾驶农用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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