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重工集团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心**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花园**苑**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满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6********,汉族,高中文化,共产党员,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花园**苑**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满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2时许,在本市红桥区**里**号楼**门**号门口,被告人满某甲、满某乙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发生冲突,期间满某甲、满某乙将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身体多处殴打致伤,后被害人报警,民警处警后依法将双方带回所内接受调查。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任某甲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双眼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鼻出血,鉴定为轻微伤;颈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前臂、左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右上3牙齿缺损,鉴定为轻微伤。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鉴定人任某乙2019年4月1日外伤后存在右侧第2-5肋骨骨折,左侧第4、9肋骨骨折,其上述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4月1日外伤致被害人任某乙右侧眼眶下壁新鲜骨折、右眼钝挫伤,其右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被害人伤情照片。
2、医院诊断证明书、民事调解书、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满某甲、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满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丽云
检察官助理:管玮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甲、满某乙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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