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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甲强奸)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83号

被告人满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镇**村**。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强奸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9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向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与被告人满某甲、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逃)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栋楼房天台喝酒聊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逃)提出强奸向某某的想法,并要求被告人满某甲、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满某乙、满某丙(均在逃)帮助,邢某某、满某甲、满某乙、满某丙同意帮助陈某某强奸向某某。后满某甲、邢某某、陈某某、满某乙、满某丙趁向某某不备,由邢某某负责捂住向某某的嘴巴,由满某甲、满某乙、满某丙负责按住向某某的手脚,陈某某则对向某某实施强奸。后满某甲、邢某某、陈某某、满某乙、满某丙均逃离深圳。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精液两份。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虎门镇抓获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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