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滕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满某甲在滕州市**镇西**小区满*仁家中,与被害人满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将满某丙的右手部和右肘部砍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满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满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侯某某、满某乙、满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满某丙陈述,被告人满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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