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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余红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漆余红,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号,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余红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该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左右23时许,漆余红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天府新区**栋**单元**号房屋自己居住的主卧室内容留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20日左右下午15时许,漆余红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天府新区**栋**单元**号房屋与罗某某、王某某打扫卫生,漆余红在其居住的主卧室内容留王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27日下午,漆余红在其租住的成都市天府新区**栋**单元**号房屋自己居住的主卧室内容留刘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当日19时许,漆余红在其居住的主卧室内容留刘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漆余红要求王某某、邵某某到其租住的成都市天府新区**栋**单元**号房屋解决其与罗某某的所谓房屋租金纠纷。后漆余红在其居住的主卧室内容留刘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4月27日凌晨,漆余红将毒品5颗麻古用透明小塑料袋装着,放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水印城小区门对门路边一电杆灯箱内,邵某某独自前往该地点,将5颗麻古取走,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漆余红。

    6、2020年4月23日下午,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御景台小区四河地铁站旁边,漆余红向李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漆余红。

7、2020年4月26日5时许,漆余红向李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20元。

8、2020年4月27日下午,李某某微信联系漆余红赊购200元的冰毒,漆余红将冰毒放在御景台小区大门对面一个路灯杆处,并拍摄照片发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取走冰毒并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余红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漆余红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漆余红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漆余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漆余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漆余红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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