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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全贪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漆全,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81979********,汉族,重庆城口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街**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原中国**公司第十研究所航天事业部**。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9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贪污罪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2020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漆全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漆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漆全任中国**公司第十所研究院(以下简称**十所)航天事业部**,主要负责分管项目计划管理、对外协调、客户关系维护、市场开发、新项目跟踪等工作。**十所因对外接待、安排外来学员食宿等工作需要,规定下属部门项目**在对接其分管领域项目时,可以到业**宾馆签单消费、在**十所的下属企职工食堂签单充值办理学员饭卡(又称迈捷卡)。项目**在**宾馆签单消费、在职工食堂签单充值办理学院饭卡后,按照**十所财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最后由**十所财务处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经营管理**宾馆、职工食堂的成都**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务服务公司)。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漆全利用**十所航天事业项目部**的职务便利,虚构接待客户的业务需要,从**宾馆签单累计贪污香烟共计380条、白酒24瓶,价值436637元;2019年8月,漆全采用同样手段,虚构接待项目外来学员的业务,先后8次在职工食堂签单办理学员饭卡共计22张,价值114226.09元,漆全将22张学员饭卡用于职工便民超市刷卡购买香烟、食品、生活用品等。漆全将前述物品变卖套现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偿还个人债务和赌博等。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漆全被青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司法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全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勇

检察官助理:刘佳林

二〇二〇二十八

                                      

附:

    1.被告人漆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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