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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华瑞伪造货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07号 

被告人漆华瑞,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华瑞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刘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漆华瑞在互联网上学习伪造人民币的方法,并通过互联网购买喷墨打印机、证券纸、丝印钢板等工具。2020年4月,漆华瑞使用其在互联网上获得的人民币模板,在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号出租屋内伪造第五套20元面值和50元面值人民币,并将伪造的部分假币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5月3日,民警在被告人漆华瑞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伪造的人民币20元面值836张、50元面值118张、20元面值单面打印半成品980张、50元面值单面打印半成品16张以及伪造货币工具打印机、笔记本电脑、丝印网版、证券纸等,假币总面额43020元,其中成品面额22620元,半成品面额20400元。2020年5月13日,民警在王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住所搜查并扣押20元面值人民币204张,假币总面额4080元。

2020年5月3日22时,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皇乔网咖将被告人漆华瑞抓获,漆华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币和伪造货币工具打印机、证券纸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个人租房合同、淘宝购买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曹某某、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漆华瑞的供述和辩解;

5.货币真伪鉴定书、手机、电脑、优盘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华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华瑞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471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华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漆华瑞伪造货币过程中部分假币尚未最终完成时被查获,假币面额20400元,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漆华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漆华瑞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漆华瑞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三十九页、光盘十三张。

3.扣押的假币和伪造货币工具等物证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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