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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新、徐某明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漆某新,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新、徐某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漆某宇(另案处理)准备在宜丰县**镇**村开设“百家乐”赌场,于是找到被告人徐某明邀请其参股,被告人徐某明就在该赌场入股了5000元,并以每日300元的工资在该赌场具体工作。第二天赌场就开了起来,参股人员还有被告人漆某新及其漆某明(另案处理)等人,其中漆某宇负责管账,被告人徐某明、漆某新负责发牌、收赔钱等工作。赌场开设后,被告人漆某新、徐某明等人组织漆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等人陆续在宜丰县**镇**村陂下组老信用社内、鱼塘边老宅、徐某明家猪棚内、漆某火家等地赌博了二十天左右,从中非法获利三万多元,被告人漆某新、徐某明等人各从中获取工资两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漆某某、郑某某、任某某、蔡某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漆某新、徐某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新、徐某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明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漆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新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明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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