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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漆某某,曾用名“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停车场小区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漆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K****小型轿车从四川省岳池县县城往九龙堰村六组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该车行至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堰村五组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川XK****小型轿车发生侧翻,造成川XK****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漆某某打电话给成某某到事故现场顶包,民警到达现场,成某某谎称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待民警现场勘查完毕询问情况时,漆某某主动承认是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查为155.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漆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mg/ml(等同于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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