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漆某某(绰号漆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镇**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漆某某与刘某某、赵某甲、周某某、梁某某在其位于五通桥区**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晚,漆某某再次与刘某某、赵某甲、周某某、梁某某、赵某乙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两次毒品均由刘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两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漆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文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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