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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靖安县人,家住靖安县双溪镇建设社区东方**路**号。2014年2月2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7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5日因吸毒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漆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漆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毒品系二人共同出资在九江、南昌购买而来。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24日晚上20时许,在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路**号**楼的家中,被告人漆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漆某某在其卧室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25日晚上,在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路**号**楼的家中,被告人漆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漆某某在其卧室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20年7月13日上午,在靖安县建设社区东方**路**号**楼的家中,被告人漆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漆某某在其卧室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漆某某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漆某1、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在其住处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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