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现住漆某某遂宁市船山区******漆某某五金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漆某某与蒋某某、罗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漆某某五金店”门面院坝修理汽油机,因修理汽油机的废气飘到隔壁刘某某的门面内,于是刘某某拿着扫把从自己的门面内出来,与漆某某发生争执,用扫把去打漆某某,后双方因抢夺扫把发生抓扯,之后被蒋某某和罗某某劝开,漆某某退回到自己门面内,于是刘某某与其儿子王某某先后进入到漆某某门面内与漆某某发生抓扯,王某某额头被漆某某扳手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宾
检察官助理:王忠雨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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