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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漆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大道**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漆某某在博罗县**街道**大道**小区内,与被害人严某某因其女儿与严某某孙女在玩耍期间争夺玩具而发生了争执,继而引发打斗。期间,漆某某用脚将严某某胸部踢伤,致使严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严某某的伤势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1月26日,漆某某到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漆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漆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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