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漆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医院**诊**楼**室外,趁正在排队等候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盗窃其外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价值1383元),后在**楼被保安挡获。
另查明,漆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11月13日8时40分许,在**医院**诊**楼收费处盗窃正在排队的被害人陶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MATE20S手机(价值1980元),后在**路销赃获款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溦
附: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叄张;
3.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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