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漆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富顺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富顺县富世街道**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富顺县富世街道紫晶悦城6栋2单元501,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朱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美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大学本科,共青团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区**路**号**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田某某等七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谭某某等人在前往富顺县西城国际坝坝海鲜吃宵夜过程中,途经虾皇夜宵店附近时,徐某某因步伐匆忙差点与田某某相撞,田某某遂言语提醒。后田某某几人经过虾皇夜宵店时,与徐某某同桌的董某某认为田某某言语轻佻,遂言语警告田某某,此举引发董某某与田某某双方的口角争执,期间董某某用拳头打了田某某头部一拳,后在双方朋友的劝阻之下,二人以喝酒讲和的形式调停,之后田某某等人离开。

田某某、漆某某等一行人在坝坝海鲜夜宵店吃夜宵过程中,田某某因被董某某打了心中不满,但众人皆劝阻,期间犯罪嫌疑人漆某某、谭某某二人再次前往虾皇夜宵店向徐某某等人询问事情原委,并与对方再次喝酒言和后离开。当晚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朱某乙、魏某某、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漆某某等人在坝坝海鲜夜宵店的吃完宵夜后,有人提议去找董某某理论并要求其道歉,一行人行至虾皇夜宵店外董某某等人吃饭处。到了之后,田某某等人要求董某某道歉,且部分人员手持啤酒瓶,董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因之前已和解,见其再次前来理论,遂与田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进而相互推搡。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朱某乙、魏某某与董某某发生打斗,朱某乙、魏某某用虾皇夜宵店金属框架的椅子帮助田某某对董某某实施殴打。犯罪嫌疑人漆某某、朱某甲、华某某、陈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打斗,漆某某、华某某、陈某某帮助朱某甲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刘某某按倒,华某某、陈某某踢了刘某某几脚,漆某某、朱某甲使用虾皇夜宵店金属框架的椅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

后陈某甲报警,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等人听到有人报警后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漆某某被董某某方的林某某等人截住,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漆某某带回派出所。经鉴定,董某某、田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7月7日,朱某甲、华某某、魏某某、朱某乙、陈某某主动到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15日,田某某到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8日田某某一方共计赔付何万全车辆维修费400元,赔付虾皇夜宵店损失8733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有熊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漆某某、朱某乙、魏某某、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朱某乙、魏某某、华某某、陈某某、朱某甲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和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真洪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田某某1812309****、朱某乙1368430****、魏某某1848210****、华某某1388143****、陈某某1525865****、朱某甲180953****/1828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4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